据买房者程先生投诉,这家房地产公司2006年起预售位于闽江大道的一处楼盘。今年3月,该公司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办理交房手续。在《入伙通知书》的附件《收楼流程》中,公司以合同要约的形式,要求他到物业预交自上月起的6个月物业管理费,之后才能领取所购买单元房的钥匙。
工商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了解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擅自要求买房者到物业预交半年物业管理费方可交房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查,至案发止,该公司已发出《入伙通知书》706份,由于物业管理费是由物业自行负责收取的,因此房地产公司未在该项业务中取得任何收益,无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