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审查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的内容,负责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计价行为、计价依据和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业质量、计价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