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与B公司1995年4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一份,A公司将厂房发包给B公司承建,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该工程96年10月完工。期间,B公司并没有向A公司主张任何权利,A公司也并没有明确说不支付B公司工程款,反而在1997年1月单独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将结算文件邮寄给B公司一份。B公司在收到结算书后也没有表示意义和向A公司主张权利。2000年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
问:本案中,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1-0210)》
第28条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建筑公司收到结算报告之日起的第3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