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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专家称在建桥梁被撞再显水上交通法滞后

[日期:2009-03-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煜儒 [字体: ]
交通法律专家称在建桥梁被撞再显水上交通法滞后
时间:2008年04月01日 14:02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又一起船撞桥事故,所不同的是,这次撞到的是一个正在建设中的跨海大桥,桥面没有行人和车辆,无陆面伤亡。

3月27日凌晨,七千吨级货轮“勤丰128”撞上了在建的中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金塘大桥,其非通航孔桥面被撞塌,重达三千多吨的桥面砸在了货船的驾驶舱,船上14名船员获救,有4名船员失踪。

宁波海事法院王舜毕法官今天接受采访时介绍到,金塘大桥建设指挥部已向法院申请扣押“勤丰128”货轮,要求船方交纳3000万元抵押金,到记者发稿时,法院已将扣押令转发浙江海事局,由海事部门对该船实施扣押。

据金塘大桥建设指挥部副书记郑为成介绍,在桥梁建设过程中,海事部门早就发布了通航孔桥的具体位置,距桥500米处也有航道灯指示,大桥东西两侧有两个通航孔桥,东通航孔桥允许3000吨位以下货轮通行,西通航孔桥只能供500吨位以下的船只通行。“勤丰128”净吨位3988吨,船上还载有3000多吨的货物,这样吨位的货轮必须从主通航孔桥通过。另外该货船近20米高,但事故地点的桥面梁底标高只有17.5米。

目前,撞桥事件原因正在调查中。由于事故发生当天海面能见度在800米左右,并不存在视野不佳的说法,浙江海事局的工作人员说,事故发生原因存在的可能性有:一是船员驾驶操作技术不当;二是船舶发生机械故障,操作失灵等。

那么大的货轮为什么就不能根据水上交通规则航行呢?在查阅了水上交通法规之后,记者发现,目前我国规范水上交通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其中,在有关“航行”的章节中,对船舶航行的限制规定得非常笼统。海上交通安全法侧重的是对外籍船舶进入中国海域的一些限制规定和对通行船舶证件的检查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侧重的是船舶在水上航行时一般性的规定,如“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等规定,缺少船舶如何通过“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区”的详尽规定;该条例只规定了“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水上施工情况,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缺少对大型船舶在“非常时间”(如凌晨)穿过“非常水域”(如在建中的大桥)的限制性规定。

有海事法官说,从审理过的撞桥案件看,海事部门对航行中的船舶一般实行24小时导航,在大桥下,一般都设置明显航标,有时候,在施工大桥下,白天还会有海事执法船巡逻。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船员驾驶船舶时,违反航行规则,超速行驶,等导航系统发现时,已经晚啦。

交通法律专家张柱庭说,这次撞桥事件发生在舟山金塘岛与宁波镇海间的灰鳖洋海域,所以只能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而这部法律制定于1983年,实施于1984年,当时我国还没有在海上建桥这样的先例,在法律中更不可能有限制船舶通过施工海域的详尽规定,现在看来,这部法律明显滞后,需要修改完善。对于船员来讲,法律虽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海事部门对船舶通过施工区域都有严格规定,包括航速、航行规则,作为开船的人,应该高度注意才对。为什么船舶在港区很少发生碰撞呢?就是因为船员驾驶船舶高度集中注意力,如果船员在施工海域也如此航行,金塘大桥就应该不会受到伤害。(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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