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日期:2008-02-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郭子福律师助理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案件受理
热门评论
网络支持    Copyright@jianshelaw.com  版权所有 建设工程律师,Email:guozifu@hotmail.com
Powered by guozi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