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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08-08-13] 来源:云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作者:莫谎 [字体: ]

一、我国当前开展工程招投标存在业主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违法干预工程招投标等突出问题。 

  由于项目审批部门的权限有分工,业主为规避招标将大的项目拆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将工程直接发包,少数业主与投标人串通,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施工企业出卖资质,允许他人挂靠参与招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有的地区,确确实实存在建筑管理、招标监管、工程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四块牌子,均为一套班子的情况,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责交叉,岗位不明确,存在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现象,由此导致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只注重收费,而实际却无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策: 
  首先是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部明确要求,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二是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三是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四是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 
  其次是要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一般都经批准设立了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建筑市场稽查大队。这些机构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靠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或罚没收入维持运转。这种做法既影响监督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也有损于政府的形象,甚至会导致出现某些权钱交易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监管力度”,为此,建议国务院明确规定工程招标监督执法机构必须由财政全额拨款,有条件的应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同时,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 
  第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三大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目前,建筑市场企业状况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大数据库基本数据已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则主要由地方负责建立,建设部将逐步使其实现全国联网,实现监管信息资源的互享。 
  此外,建设部正在组织研究编制建筑市场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拟采用抽样调查和定量分析等方式,为政府监管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是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涉及到投融资体制、建设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讲,重点是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改革,实现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 
  第五是研究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一种国际通行办法。普遍用于工程招投标、合同履行、质量保修、施工安全等,通过经济杠杆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守信者获益,失信者受罚”,有效地解决市场信用关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六是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标行业自律机制。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审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代理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由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标活动的秩序。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符合要求,个别评标人员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
有的地方是从建设、建行、计划、土地、工商、交通、财政等部门抽取人员组成专家库,评标时从中抽取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及打分高低都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其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可想而知。 

  对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的组成人员中,作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相同专业水平。为此,要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一是统一专家的专业划分和专业配置,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二是完善专家的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程序;三是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四是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 三是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它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四是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五是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岗。 

  三、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 
  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人必须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目前,部分招标人安排集中进行现场踏勘及答疑工作,这种做法虽然带来了组织工作的便利,但“集中”导致的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并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 
  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可以说他们掌握着投标人的“生杀大权”,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但由于未设置开标前的评审专家休息室,专家只能按有形建筑市场公示栏中通知的开标地点与投标人在同一场所等待,造成评标成员在开标前便处于泄密状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少数工程项目的中标人与第二名间的总分值只相差零点几分,个别投标人完全可以利用开标前的时间差,通过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颠倒评审结果,从而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对策: 
  对潜在投标人数量多的项目,现场踏勘可在资格预审后安排投标人单独进行,从而保证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而获取招标文件后身份的保密性;对潜在投标人少而无须进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直接安排由单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踏勘;对答疑工作,可采取现代化的联络方法,用传真或电子邮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专门通道和等待室,保证开标前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处于完全隔离状态。 

  四、专家评标时间过短 
  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工程的有效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否则,专家可否决投标结果,要求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型工程有效的投标文件将达3-6个,而对大型工程,特别是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专家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达7家以上。据作者调查,目前中、小型工程的评标时间约为半天至一天,专家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超过1小时;大型工程的评标时间为2天左右,专家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而一般情况下,投标单位仅施工组织设计就长达数十页乃至于超过百页,临时通知专家的做法使专家事前对拟参加评审的工程几乎一无所知,而只能在评标开始前听取招标单位的简单介绍,因此,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专家很难对各家的投标文件做出全面的评审,因而很难实现招标工作中所要求的择优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对策: 
  招标人一方面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针对工程的难点和重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措施,以利于专家有针对地进行评审;另一方面,适当延长专家的评审时间,对中、小型复杂程度低的工程,保证专家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不少于3~4小时;而对大型复杂工程,其评审时间不少于6~8小时。毋容置疑,当选取了一家最优的投标人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业主在缩短工期和减少投资等方面带来的收益,可远远抵消招标人在专家评审费及评审时间上的投入。 

  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条件不成熟 
  目前,我国公开招投标工作中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经评审最低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经评审最低标价法中标的条件并不成熟。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的投资是绝大多数业主追求的目标,且经评审的最低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有单因素评标的简单的优点,因此,该评审方法正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应该说,目前采用该评审方法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因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的评审选择不低于其成本而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而国内尚未似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公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某投标单位的报价过程中,很难保证有充分理由肯定某家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价。在大多数情况下,为避免评标后未中标人的疑义,除非其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的报价中有明显错误,评标委员会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其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评审要求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部份合同意识、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他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对策: 
  借鉴国外做法,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典型工程的造价分析资料,使专家掌握相关信息;强化对经济类评审专家的素质要求,确保参加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能力;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的法定时间内,聘请不少于3个经济类专家对中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的后评审工作,如果专家认为中标人履约风险高,则建议业主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业主将选择次低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单,并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存在不足 
  工程量清单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主要为招标人编制标底之用,同时明确招标项目分项工程的划分,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竞争性投标的基础,从而利于投标人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及专家进行评审。按国际工程惯例,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确认,但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发生中标单提出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少算,而向业主索赔的事件,从而使业主在投资控制方面面临失控的风险。 

  对策: 
  首先,在工程量清单编好后,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其次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对应条款,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不提疑义的,则认为投标人认可招标人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图纸的所有内容,即便工程量清单中有漏算或少算的工程量,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已将此项费已包括在工程量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改善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有待于我们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我相信,随着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逐渐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们的招投标工作也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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