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土地供应及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供应及土地登记手续。
二、为缓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理顺项目土地、房屋产权关系,方便企业为购房群众办理后续权属登记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得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权的企业,按规定统一将项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登记手续办至该开发企业名下。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散片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土地手续仍由各区安居公司办理。
特此通知